一章 总则
一条 本会全称湛江市厨师协会;英文译名(ZHANJIANG COOK ASSOCIATION )简称(ZCA)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:促进我市餐饮业和烹饪技能的健康发展,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烹饪技能向高等级技能方向发展,规范我市厨师队伍体系,维护我市厨师的合法权益,发挥其作用,制定本章程。厨师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以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支持、引导、促进我市厨师队伍的快速健康发展,团结教育我市餐饮从业人员遵章守法,履行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增值”的职责,发挥协会办事机构的“服务、培训、宣传、协调、监督”职能作用,为发展生产,繁荣经济,促进烹饪技能提高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建设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民政局。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2号7栋208房、209房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愿望,推广厨师的经验;
(二)组织会员对发展烹饪事业和餐饮业的规划、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,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非会员、会员与经营者、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
(三)组织开展咨询服务、人员培训、信息交流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;
(四)接受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、发布行业信息等有关工作;
(五)组织制订厨师服务规范标准,组织对菜式进行评议,并开展技术培训推广;
(六)承办与餐饮业有关的合作与交流等活动,承担有关部门委托办理有关烹饪事项,开展有益于烹饪事业发展的其它活动;
(七)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督促会员执行的有关政策法规。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损害的会员,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;
(八)引进推广先进操作技术,不断创新发展探索厨艺;
(九)编辑出版与协会有关的烹饪技艺、烹饪原材料、烹饪理论、烹饪营养等方面的书刊资料;
(十)提供烹饪技术和餐饮业务有关方面的咨询;
(十一)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烹饪技术交流,承办技艺表演、讲学和委托代培烹饪技术人员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取得厨师技能证书的个人均可申请入会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对于热心烹饪事业、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,可直接吸纳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;
(四)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,均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在本会内有选举权,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向协会反映生产经营中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制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;
(十一)接受餐饮企业和友好人士对发展餐饮行业经济的捐赠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)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提名副会长、秘书长人选;
(五)处理其它有关重要事务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